看相算命亂世大全篇。《圖+文》

看相算命曰:凡厄年之法。

有先後之應驗。

前已分次序。

而言其定法矣。

餘於經歷考證。

尚有天道厚薄之分。

時勢盛衰之別。

故有專應正厄年者。

即女子九年一厄。

男子八年一厄之類是也。

又有專應傍厄年者。

如女子九年一厄。

而其形格屬何局以加之。

如水一火二金三木四士五之類。

男子八年加推亦然也。

又有於正厄傍厄均不妨害。

其官祿財帛反吉。

人丁喜慶罕見。

疾厄驚險。

拖累損失。

完全化除。

似不應驗厄年之法矣。

故有專應應證厄年。

即提早三年二年。

延後三年二年是也。

又有應一度正厄。

一度傍厄。

又有第一次應正厄。

第二次應傍厄。

第三次應應證厄。

整齊如是。

此中不無規范之指定。

蓋以何種形質之格式。

而應何項厄年。

何種天道之氣候。

而應何項厄年。

何種治亂之時勢。

而應何項厄年。

茲特辨別詳註。

以便閱者。

知其法而采取其用也。

一、凡亂世之形質娟秀而單薄。

當應提早之應證厄年。

即女子九數之提早三年。

男子八數之提早二年。

均爲不吉。

而見疾厄刑傷。

損失災害也。

其形質娟秀而五官露勢。

五嶽挺拔者。

當應加數之傍厄年。

女子即九年。

而以各形之數以加推之。

男子八年。

而以各形之數以加推之。

均爲不吉。

而見災害損失。

刑傷弱點也。

其形質娟秀而五嶽平勻。

五官和蘊者。

當應正受之厄年。

即女子九年。

男子八年。

均爲不吉。

而見冷退破財。

疾厄刑克也。

此爲亂世之要法也。

二、凡亂世之形質娟秀而單薄。

當應正受厄年。

即女子九年。

男子八年。

均爲不吉。

而見妨礙損阻。

疾厄刑克也。

其形質娟秀。

而五官露勢。

五嶽挺拔者。

當應應證厄年。

即女子九年之提早三年。

男子八年之提早二年。

均爲不吉。

而見逼迫鬱結。

哭泣遺累也。

其形質娟秀。

而五嶽平勻。

五官和蘊者。

當應傍厄年。

即女子九年。

而以各形加推之。

男子八年而以各形加推之。

均爲不吉。

而見破敗疾苦。

掣肘隱憂也。

此爲亂世之要法也。

三、凡一治一亂之形質娟秀而弱。

當應傍厄年。

即女子九年。

男子八年。

而以各形加推之。

均爲不吉。

而見疾厄糾纒。

災患不休也。

其形質娟秀。

而五官露勢。

五嶽挺拔者。

當應正受厄年。

即女子九年。

男子八年。

均爲不吉。

而見倉猝失敗。

疾厄官非也。

其形質娟秀。

而五嶽平勻。

五官和蘊者。

當應應證厄年。

即女子九年之提早三年。

男子八年之提早二年。

均爲不吉。

而見暗害糾紛。

哭泣拘禁也。

此爲一治一亂之要法。

或界於盛衰之間。

次盛次亂之時。

用之亦合法也。

四、凡在亂世之形質。

濁厚而肥重。

當應墮誼厄年。

即女子九年之提後三年。

男子八年之提後二年。

均爲不吉。

而見欺詐損失。

刑克妨害也。

其形質濁厚肥重。

而五嶽挺拔。

五官露勢者。

當應正受厄年。

即女子九年。

男子八年。

均爲不吉。

而見損人破財。

痛疾隱患也。

其形質濁厚肥重。

而五嶽平勻。

五官和蘊者。

當應傍厄年。

即女子九年。

男子八年。

以各形而加推之。

均爲不吉。

而見內顧牽制。

內亂欺凌損人破財也。

此爲亂世之要法也。

五、凡在亂世之形質濁厚而肥重。

當應傍厄年。

即女子九年。

男子八年。

以各形加推之。

均爲不吉。

而見天災盛行。

時勢妨礙也。

其形質濁厚圓肥。

而五嶽挺拔。

五官露勢者。

當應應證厄年。

即女子九年之提後三年。

男子八年之提後二年。

均爲不吉。

而見族戚箝制。

友鄰要挾也。

其形質濁厚圓肥。

而五嶽平勻。

五官和蘊者。

當應正受厄年。

即女子九年。

男子八年。

均爲不吉。

而見哭泣疾厄。

盜匪陷害也。

此爲亂世之要法也。

六、凡在一治一亂之時。

其形質濁厚圓肥者。

當應正受厄年。

即女子九年。

男子八年。

均爲不吉。

而見駁雜耗費。

刑克後患也。

其形質濁厚圓肥。

而五官露勢。

五嶽挺拔者。

當應傍厄年。

即女子九年。

男子八年。

以各形加推之。

均爲不吉。

而見圈套困頓。

人丁健康也。

其形質濁厚圓肥。

而五嶽平勻。

五官和蘊者。

當應應證厄年。

即女子九年之提後三年。

男子八年之提後二年。

均爲不吉。

而見鬱結之神經。

哭泣之冷退。

此爲一治一亂之要法。

或界於盛衰之間。

次盛次亂之時。

用之亦合法也。

七、凡亂世之形質濁厚與娟秀相兼。

或界於清濁之間。

或界於厚薄之間。

則第一厄。

當應正受厄年。

即女子九年。

男子八年。

均爲不吉。

而見風險波折。

疾厄哭泣也。

第二厄當應傍厄年。

即女子九年。

男子八年。

以各形而加推之。

均爲不吉。

而見戕賊危害。

妄舉損失也。

第三厄當應應證厄年。

即女子九年之提早三年。

男子八年之提早二年。

均爲不吉。

而見破敗傷殘。

刑克痼疾也。

此爲亂世之要法也。

八、凡亂世之形質濁厚而娟秀相兼。

或界於清濁之間。

或界於厚薄之間。

其第一厄。

當應傍厄年。

即女子九年。

男子八年。

以各形而加推之。

均爲不吉。

而見欺詐拐騙。

疾厄官非也。

其第二厄。

當應正受厄年。

即女子九年。

男子八年。

均爲不吉。

而見遺累牽制。

內憂內亂也。

其第三厄。

當應應證厄年。

即女子九年之提後三年。

男子八年之提後二年。

均爲不吉。

而見刑克疾苦。

懊惱激刺也。

此爲亂世之要法也。

九、凡在一治一亂之時。

其形質濁厚而與娟秀相兼。

或界於清濁之間。

或界於厚薄之間。

則第一厄。

當應應證厄年。

即女子九年之提早三年。

或提後三年。

男子八年之提後二年。

或提早二年。

均爲不吉。

而見幹擾遺累。

冷退疾厄也。

其第二厄。

當應傍厄年。

即女子九年。

男子八年。

而以各形加推之。

均爲不吉。

而有刑傷破敗。

明欺暗害也。

第三厄當應正受厄年。

即女子九年。

男子八年。

均爲不吉。

而見駁雜牽制。

株累妨害也。

此爲一治一亂之要法。

或界於盛衰之間。

或爲次盛次亂之時。

用之亦合法也。

十、凡在亂世之形質。

似露而含靜。

似和而有勢。

或爲一和一露之局。

則第一厄。

當應傍厄年。

即女子九年。

男子八年。

而以各形加推之。

均爲不吉。

而見水火盜賊之驚險。

天災時勢之不測也。

其第三厄。

則應應證厄年。

即女子九年之提早三年。

男子八年之提早二年。

均爲不吉。

而見危害損失。

損人破財也。

其第三厄。

則膺應證厄年。

即女子九年之提後三年。

男子八年之提後二年。

均爲不吉。

而見驚慌疑惑。

疾厄哭泣也。

此爲亂世之要法也。

十一、凡在亂世之形質。

似露而含靜。

似和而有勢。

或爲一和一露之局。

則第一厄。

當應正受厄年。

即女子九年。

男子八年。

均爲不吉。

而見波折牽制。

疾厄耗費也。

其第二厄當應應證厄年。

即女子九年之提後三年。

男子八年之提後二年。

均爲不吉。

而見哭泣爭端。

株累受屈也。

其第三厄。

當應傍厄年。

即女子九年。

男子八年。

而以各形加推之。

均爲不吉。

而且冷退遺誤。

結怨暗害也。

此爲亂世之要法也。

十二、凡在一治一亂之時。

其形質似露而含靜。

似和而有勢。

或爲一和一露之局。

其第一厄。

當應應證厄年。

即女子九年之提早三年。

男子八年之提早二年。

均爲不吉。

而且飄搖無依。

流離辛勞也。

其第二厄。

當應傍厄年。

即女子九年。

男子八年。

而以各形加推之。

均爲不吉。

而見刑克損傷。

疾厄耗財也。

其第三厄。

當應正厄年。

即女子九年。

男子八年。

均爲不吉。

而見破殘血光。

委屈遺累也。

此爲一治一亂之要法。

或界於盛衰之間。

或爲次盛次亂之時。

用之亦合法也。

【本文由指迷居士發表於2018年5月24日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