看相算命曰:相法無益於社會尤多。
是爲普通知識之術。
古人多守秘而不宣。
是誠何心歟。
餘考形格與現實不應驗。
運限與部位不應驗。
亦有兩相易位。
完全相反者。
何也。
蓋有內外輕重真假藏露之八項。
不爲無因也。
又如兩眉細長娟秀。
細勻有勢當然合格。
而至眉運駁雜萬分。
無一絲一縷之時機。
其兩目凝滯不清。
或中嶽陷痕尖薄。
而目運反爲興旺。
或中嶽運名利雙收。
此爲易位之局。
凡一官一嶽。
有特殊情形。
皆關系終身。
不隻本運爲用故也。
又如某部特殊。
本應大發。
然發缺乏者。
則運可延伸工夫。
或興旺過量者。
則運亦可減短工夫。
此又一法也。
蓋形質銳露而煞重。
或逢亂世而氣薄。
均可提早十二年八年五年也。
故正厄年中。
而反興旺。
傍厄年中。
必見毀壞。
其形質厚重而深藏。
或逢亂世而氣厚。
均可延後十二年八年五年也。
故傍厄年中。
反乘機遇。
正厄年中必經波折。
其和露相兼。
厚薄相混。
爲正受之運。
或提早二年。
或延後二年。
正厄傍厄均爲安全。
應證厄年中。
必見災害也。
凡用法者。
當於上列三項留意。
考察已過之現實。
而應何厄。
則如其現行何運。
應忌何厄也。
又有第一度應正厄。
第二度應傍厄。
第三度應證厄。
多爲乖僻奇兀之格式。
以百分計之。
不過二三分耳。
而不有常也。
凡形小身大。
外濁內清。
神倍於形藏氣含員。
相似粗鄙。
而反精英。
每應於此五項格式之中。
持監者。
更須細心考察可也。
補充第一
看相算命曰:凡相法之動手。
初則認定獨自部位。
是爲分用之法也。
蓋部位有合理關系。
附帶關系。
連帶關系。
各有專司之現實而不可混亂。
是爲綱領之法也。
故古人有問貴在眼。
間富在鼻。
問壽在耳。
問名在眉。
問祿在口。
求全在聲。
問權在顴。
問舉動在驛馬。
問水行在陂池。
問子女在人中。
問妻妾在魚尾。
問智慧在耳輪。
問外財在福堂。
問吉兇在氣色。
問壽徵在肉體之類是也。
先明此項正義。
然後用測量法。
輕重法。
加減法。
統率法。
厄年法。
此爲合用之統計法也。
自然乘出其位置。
判別其現實。
而分其特等。
上等。
中等。
上等。
常等。
不局等之格式。
以應其貧賤富貴。
勞逸壽夭。
吉兇禍福也。
補充第二
看相算命曰:世之談內相者。
多論其隱藏之處。
某處有何種特別之痕紋。
或有何種特別之骨病。
餘則不然。
按有名有質者。
皆外相也。
何得爲內相耶。
餘考古人。
皆以形質氣色爲外相。
有名有質故也。
其識別較容易。
各形各色。
皆有規范一定之法也。
以肉體聲響爲內相。
有名無質故也。
其識別較困難。
肉體多渾藏而不露。
聲響多依稀而類似。
而無規范一定之質也。
偉人皆有內相外相。
亂世側重內相。
亂世側重外相。
此其法也。
茲特從古而更正之。
讀風監書者。
勿爲異端所誤也。
補充第三
看相算命曰:上列之圖式爲魚尾交爻紋。
乃餘名之也。
丙子之春有江西某君。
魚尾有此紋。
餘考各家相法。
皆無此紋。
餘經歷二十餘年。
亦目所末覩。
故疑心而推論之。
魚尾爲妻妾官之專部。
魚尾紋上仰者。
主妻強淑而偕老。
魚尾紋均衡者。
主刑妻而重配。
魚尾紋下反者。
主重配而乖戾。
魚尾有十字紋者主驕悍而生離。
餘以原理而逍遙法外。
其紋印上仰。
命妻當旺而賢淑。
蓋無生育。
或刑克子女。
方納庶妻也。
庶妻即有子。
何有交爻紋於當中。
蓋因性格乖戾。
意見不合。
或有後家遺累。
勢成要挾。
故有離異也。
即爲離異。
何以再交爻。
蓋離此而娶彼。
當有三配也。
餘判之如是。
詢之亦不謬。
茲特記之。
按相術要點。
在理有定理。
而無定用法。
無定法。
而有定用。
此從其正義與附帶而著想。
又從事先潮流而推論。
以定其現實。
此爲活法之活法。
持監者。
勿凝滯一點而爲定論也。
補充第四
看相算命曰:相法有合法與不合法。
有正應與反響。
其中分專司部位。
與連帶部位。
正受氣色。
與兼受氣色。
在外表上看。
則形格與現實相反。
顛倒其貧賤富貴。
氣色與時令相反。
顛倒其吉兇禍福。
部位與運限相反。
顛倒其穹通得失。
以及壽夭勞逸。
刑克疾苦。
完全顛倒而應驗之。
或先後改移而紊亂之。
故有不驗之說。
推其原理。
則有懷疑之點。
繩以輕重內外加減易位之法。
則有竅門。
不爲無因也。
【本文由指迷居士發表於2018年5月24日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