六十四卦算命技巧。《圖+文》

伏羲作卦。

以象天地萬物。

而自無之有。

自始至終。

無不包舉。

所制卦象。

初不用皆有其物也。

而物之生成者自合焉。

初不用皆有其事也。

而事之遷變者自孚焉。

蓋本於氣化而推之也。

合而言之。

則卦有物。

分而言之。

物自物。

卦自卦。

且卦簡而物事繁。

一卦不止一物一事也。

故言物以象卦。

言事以名卦。

爲自未達本。

不可盡也。

必由卦以象物以名事。

然後推之無盡。

所謂由本以及末也。

伏羲首制八卦。

以象天地水火風雷山澤。

而天下之物與事未可盡也。

乃重之以極端變。

變之以通其化。

變化既生。

其用乃宏。

而八者重之爲六十四。

六者重之爲三百八十四。

此皆本於八卦之變。

三爻之化而成者也。

卦雖盡於六十四。

而卦之用未盡。

爻雖盡於三百八十四。

而爻之用無量。

以其變化之率言之。

則適止於六十四卦。

三百八十四爻也。

蓋卦之爲象三。

以象天地人。

各有陰陽。

乃重之爲六爻。

六爻者體用俱備。

陰陽咸具之卦也。

故卦成於六爻。

天地人也。

八卦之爻皆六。

分陰分陽。

而天地之氣以見。

由六爻之變。

而八卦成六十四卦。

四十八爻、成三百八十四爻。

此皆自本推之末也。

天地生成。

自少而眾。

人物生化。

自簡而繁。

雖有終始之殊。

究無氣數之異。

故八者變爲六十四。

四十八者變爲三百八十四。

皆自氣數之分合者也。

氣數分合。

有綱有紀。

有起有止。

卦之與爻。

有統有屬。

有錯有綜。

以象之也。

八卦之分變而成六十四。

由其卦象之推移可見者也。

一卦所變爲八。

八八爲六十四。

故八卦爲綱也。

四十八爻之變爲三百八十四爻。

其象亦同。

由卦之象見之也。

蓋爻者卦之支體。

卦變則爻隨之。

爻始於、。

即兩儀也。

積爻爲卦。

不離兩儀。

故爻之變不出於、之推往移往復。

卦以爻成。

故爻變而卦亦隨之。

以卦言。

則爻隨卦變。

以爻言。

則卦以爻變。

實則皆氣數之變也。

如八卦自變。

而自成。

則由變者。

莫不由變也。

六爻成卦。

六位成章。

故卦有六變。

六變。

而成八卦。

即、六八之數。

合之爲四十八爻。

因其六位之易。

而自有之體。

故以八變。

八者後天之木數。

物之初生也。

以象生化之序。

故八卦之變亦盡於八。

以其變化之序文之。

則凡者必變爲。

者變爲。

自其三位之爻言之。

則其變者自下之爻始。

六位之爻亦然。

故初變自下之爻。

由下遞上。

六變而至上位。

與其對位本二者合之。

則八變也。

故有一宮八卦之變象焉。

其對位者。

如天與地。

水與火。

雷與風。

山與澤。

皆正對也。

亦陰與陽也。

本位者言返其本主也。

如天之歸天。

地之歸地。

各復其本原。

猶陰還陰。

陽還陽也。

故名對位曰遊魂。

反位曰歸魂。

往者必復。

終者仍始之道也。

亦由氣至而自致也。

故變終於不變。

此變之常度也。

八卦之變以此而極於八。

八八六十四卦。

而其變已盡。

其氣已極。

盡則反始。

極則復生。

雖有變者。

仍還於初。

不用更推之也。

故卦終於八八。

而全易之卦已成矣。

爻隨卦動。

卦以爻成。

卦盡則爻亦盡。

卦終則爻亦終。

此爻亦盡於八之四十八。

而止於三百八十四爻。

雖有變者。

不更推之矣。

夫數本於氣。

循環無故。

寧有終極。

而曰盡者言其一段也。

如以三百六十五日紀一歲也。

天地之數皆至是而更轉也。

故卦爻盡焉。

盡而未嘗盡也。

八卦自乾坤而成。

六十四卦。

自八卦而變。

其義人盡知之。

而其所以成所以變者。

人或未之知也。

原本天下之物物事事。

莫外二氣之推蕩所成所變。

二氣之推蕩自由盛行。

自然生化。

\

與天地間一切物事。

自相分合。

實氣之自至。

非無為主宰之。

驅策之也。

其氣自太極。

而兩儀、而四象、而八卦。

自生自成。

莫之爲而爲。

莫之致而至者也。

而有其序焉。

有其位焉。

有其時焉。

有其類焉。

非漫然無章。

雜然並陳者。

故其生化不相害。

推移往復不相亂。

是則謂之道。

道猶路也。

路有自至。

有近有遠。

有水陸舟車之宜。

有關山驛旅之便。

各不亂也。

故行者利之。

居者安之。

天地之生化亦如是也。

有其跡之可驗也。

有其名之可紀也。

有其外之可度內之可測。

大之可計。

小之可數。

雖繁而不雜。

多而不亂者。

有一定不易之統緒也。

雖大而無外。

細而無內。

莫不可擬以象。

可系以辭者。

以其永世不息。

終古如一也。

故得其本。

知其末。

明其往。

知其來。

推其初。

知其終。

質其顯。

知其隱。

如合符契也。

彼八卦固自乾坤出。

而六十四卦。

則自八卦生。

其序至明。

其位至清。

其推移變化。

至一不二。

故觀一足以知十。

察此足以見彼。

隻在就其象而核之耳。

如乾坤之變。

而離坎六卦成。

隻由其卦象。

索其爲乾爲坤者幾何。

則知其出自乾抑坤。

或乾坤之和。

或乾之幾。

而坤之幾。

皆能了然矣。

六十四卦之成於八卦也亦然。

除八卦外。

爲五十六卦。

屬於乾者幾。

坤者幾:其他者幾。

或由乾之消。

坤之息。

或由坤之進。

乾之退。

或其他之音訊進退。

皆可於卦象中見之。

故卦之變為於八卦。

始出於兩儀。

有一定之序者也。

而合於一太極焉。

卦雖有八。

有六十四。

爻雖有六。

有四十八。

有三百八十四。

合之亦一太極耳。

以太極銜兩儀而行。

卦爻隨二氣以變。

初無他物也。

雖卦有象。

爻有名。

或所象所名無盡。

總不外二氣之消長生化耳。

故物物事事雖不可窮。

卦爻有可盡者也。

明乎此義。

則知卦爻之所自成也。

伏羲之卦象。

爲象氣之初行。

道之始用。

天地既奠。

人物以生。

其數初見。

其象漸成。

其卦之序。

有異於文王之易。

故名之爲後天卦象。

然既有象。

是已有生成可言。

既有物。

是已有名類可辨。

非如太極之後天尚無一切者。

不過伏羲之創作時。

爲物也簡。

爲名也寡。

所象者氣之所至。

非有是物。

然後象以卦。

乃有是氣。

然後象之。

其後因其象。

而得其物。

物乃備。

是伏羲之卦在物先也。

非後天。

乃先物。

以物言之爲後天耳。

至其制卦。

純本於氣。

而其所重。

純在於象。

初未致其用以極端變也。

六十四卦。

三百八十四爻。

雖隨時皆成。

亦就其本體變化象之。

未及其變體之用。

蓋將以示天地之生成。

人物之生化。

而模其形。

指其途。

以教於眾。

使知天之爲天。

地之爲地。

人物之爲人物而已。

初未演其用也。

故其卦象。

猶懸則以示民。

如天之文。

地之理。

其象顯而變化有度。

其義明而往來有紀。

乃發天道之端。

而立人道之極。

故爲易之始基。

然後世諸易之所本也。

此卦象之名後天。

與文王之名後天者。

一屬體。

一屬用。

一屬成則。

一屬變例。

其同異自其序可見者也。

夫伏羲既立卦矣。

寧不盡推其變而極端用哉。

則由爲時太古。

文字未傳。

初無遺者。

後之可考者。

有連山歸藏之易。

即文王所資以作後天卦序者也。

卦本無異。

以序而異。

伏羲之卦。

留其本則。

而文王之卦。

通其變例。

其用不同耳。

然卦始自伏羲。

則習易必先成則。

以探其本。

本達然後可言用也。

故卦之用。

必從文王。

而卦之習。

必溯伏義。

伏羲之卦爲後聖所采。

以制造文物者多矣。

其氣所象不易故也。

物有生化。

氣永存也。

物有成壞。

氣常在也。

故言物不可盡。

言氣則有度有紀。

伏羲之卦名後天者。

以依於氣而先於物也。

非太極之後天也。

伏羲之卦。

既屬後天之象。

則其卦所象。

爲氣而非物。

其系物名者。

多先人爲之辭也。

且卦少物眾。

不可以物象者。

則別名之。

要皆非伏羲所名也。

不獨六十四卦如是。

八卦亦如是。

故爲天而名乾。

爲地而名坤。

者。

卦象氣者也。

天地者。

象物者也。

乾坤者。

別名者也。

別名亦有其義。

爲指事或會意。

物名則象物者也。

如巽之爲風又象木。

離之爲火又象日。

皆一物不可盡其象。

然後名之以巽以離。

然巽與離之義。

不訓爲風木及火日也。

是則別名非象物者也。

且古人尚有他名者。

至文王始厘定今名。

以其知者眾。

而含義廣也。

故習易時先知其名。

與卦有同異。

不可執名以求之也。

欲明卦之象。

必求象之變化在爻位也。

或陰或陽。

必自其卦爻求之。

始得伏羲之卦義也。

伏羲之時。

初無文字。

所具者卦爻之畫而已。

以畫之進退升降。

知氣之消長往復。

以畫之變化遷移。

知氣之生成同異。

故習之者。

必列其卦爻以按之也。

伏羲卦序以八卦爲綱。

每卦屬者共八。

明自其本卦所生化也。

然每卦之間。

有連接之氣。

非截然獨立者也。

如乾坤之卦。

固相連而成變化者。

非隻在本卦綱下也。

其他亦然。

故必會通而求。

則其序可見。

此八宮之外有圓方圖二者。

以其連接生化自成方圓。

象天地之氣自相統屬也。

圓者象天。

方者象地。

方在圓中。

象天之包地。

其卦則象天上地下之物。

及天地間之物也。

象其氣之周流終始。

非限於何物也。

故觀伏羲之卦。

先八卦之變化。

次六十四卦之推移。

次六十四卦本宮之序次。

及方圓各圖。

以求其所以生化之跡。

以驗其所由周行之氣。

因以見天地生成之序。

人物生化之次。

皆可明了。

則於伏羲作卦之意已知。

而全易卦象之義可得。

既得其本。

再求其用。

既得其則。

再極端變。

然後及於文王之卦。

其終始可一覽而盡矣。

是則習易者所當知也。

卦之變化。

自其本宮所生者。

則其本氣所變也。

自他宮生者。

則間他氣所變也。

如乾宮卦。

自乾所變。

若坤宮有乾卦所生者。

則二宮之氣共化也。

八宮皆相通。

唯乾與坤。

離與坎。

震與巽。

艮與兌。

皆絕對。

半屬本宮。

半屬對宮。

以氣之相當。

而變之必至也。

如乾三變則受坤氣;四變以下。

皆坤卦之來化。

此定例也。

唯最末仍返本宮。

以歸於本原。

明氣化之終歸始也。

此本宮變化之序也。

方圓各圖。

則以卦爲主。

凡其卦之氣屬某者。

不問其宮。

與各卦同序。

如乾卦凡屬乾者。

不問在乾宮與別宮。

皆列於一序。

交織各宮以成卦序。

因天地之氣。

盛行八方。

本無界線。

氣之所至。

則卦象見焉。

以此可氣之周流。

不限本宮。

而天地間之物。

不出兩氣之生化分合也。

故豎之則成行。

橫之則成列。

圓之則成環。

方之則成塊。

氣之所至則成形。

象之所見則成物。

初無可泥也。

不過行有度。

至有紀。

不相亂耳。

故卦相象錯綜。

氣數往來。

天地之大。

萬物之眾。

無一非所生化者。

則無在不有其氣也。

觀乎伏羲卦象。

知氣之所化。

而萬物生成。

知氣之所行。

而萬物消長。

氣至有象。

氣行有序。

意味其物。

序徵其數。

高低大小。

遠近來去。

莫不可徵。

則天地人物。

生化變易。

莫不可知者矣。

故曰卦象。

言卦以象之也天地尚在象內。

況其下者乎。

故物物事事。

有名無名。

總在卦中。

就象驗之。

無遁情矣。

故易者通天地之造化。

今天下之亹亹者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