看相算命曰:相法爲知人術。
觀人之儀表。
可知其貧賤富貴。
即麻衣謂首查其形是也。
觀人之神采。
可知其壽夭賢愚。
即麻衣謂次查其神是也。
觀人之氣色。
可知其吉兇禍福。
即麻衣謂再觀其氣是也。
聽人之聲音。
可知其喜怒善惡。
即麻衣謂又聽其聲是也。
觀人之紋痕。
可知其刑克波折。
觀人之筋絡。
可知其安逸清閑。
觀人之骨質。
可知其稟受厚薄。
觀人之血液。
可知其疾厄子女。
觀其兩眉知人環境憂樂。
觀其兩目知人剛和誠詐。
此爲準確之大綱。
又在持監者眼力能認定真假之分。
清濁之別。
內外之用。
加減之合也。
如毫厘之紋痕。
塵點之細影。
皆宜留意焉。
其中最難分者兩種。
即形質之目神。
氣色之白色。
茲特辨別如下。
一、凡觀人之形質。
惟目神最難。
其他皆容易識別也。
蓋目長不過一寸。
寬不過五分。
其目形分十四種。
目神分三十一種。
目露分四種。
神變分五種。
轉機分二十種。
共成七十四種。
上篇業已分載矣。
加進一層論之。
尚有五大種。
可以包括上列七十四種也。
一爲充足不足之眼神。
二爲浮淡缺乏之眼神。
三爲藏真似俗之眼神。
四爲浮假似真之眼神。
五爲易位兼並之眼神。
則化而爲三百七十種眼神矣。
如能辨別品種確實。
則公用合用均易。
其他部位形質。
皆迎刃而解。
則到非常成果矣。
二、凡觀人之氣色。
惟白色最難。
其他皆容易識別也。
其白色有五種。
紅而鮮明者爲白色。
紅如豬肝者爲赤色。
紅而最淡者爲紫色。
白色缺乏。
紫色不足。
爲躁色。
紅而粉光者爲絳色。
皆在濃淡輕重中分之。
尚有浮沉定三色。
包括上列五色。
則化而爲十五種矣。
其遠看有此色。
近看無比色。
是爲浮色之認定法。
故有紅浮紫浮赤急躁浮絳浮之各色也。
遠看無比色。
近看有此色。
是爲沉色之認定法。
故有紅沉紫沉赤沉躁沉絳沉之各色也。
遠近看之。
均有此色。
是爲定色之認定法。
故有紅定紫定赤定躁定絳定之各色也。
如能詳細清楚。
則到非常成果矣。
三、形格之五行。
爲相法之根底關鍵。
外表似無用。
而依據頗重也。
蓋具何種資料。
爲何種用處。
成何種事業。
萬不能以此而混彼也。
如木主清貴而不權。
土主大富而不貴之類是也。
如形格認定的確。
判別自無錯誤也。
四、部位之界線。
爲相法根底之二。
蓋各有合理關系。
附帶關系。
連帶關系。
萬不能越軌而妄語也。
如耳輪主智祿。
水星主衣祿。
驛馬主達外。
人中奴才女。
準頭主正財。
印堂主官職。
山根主疾厄。
奸門主妻妾。
兩顴主權柄輔佐之類是也。
如部位認定的確。
現實自無錯誤也。
五、目神之重要。
此爲全局之樞紐。
外形內神故也。
達摩測量法。
以目神得非常之五。
蓋貧賤富貴。
壽夭勞逸。
禍福死生。
刑傷疾苦。
剛柔智愚。
皆系於此也。
中有一項兩項之合用。
三項四項之兼並。
萬不能凝滯而模糊之。
如目神認定的確。
規范自無錯誤也。
六、氣色之吉兇。
此爲行年之緊要關系。
各有專司之吉兇禍福。
是爲趨吉避兇之決計而無益也。
凡利中無害。
而不先預應付。
單方牽制。
而不舍輕全重。
吉而不擴大。
兇而不勇退。
舉動有風險。
不以權益而貪惑之。
不舉動有風險。
不以淫樂而迷戀之。
萬不能執一不計二。
勉強而顛倒。
致使失其時機。
蹈其圈套。
其誤基本。
反其輕重也。
如氣色認定的確。
吉兇自無錯誤也。
七、聲響之後果。
此爲相法之求全關鍵。
凡貧賤富貴。
壽夭勞逸。
其子女能否牢靠。
六親能否有輔。
晚運能否平安。
而聲響尚占少數也。
萬不能以娟秀而爲貴。
又不能以濁滯而爲賤。
如木形得鏗鏘之金音。
而反受制及刑克。
土形得娟秀之木音。
而反安逸及冷退。
火形得韻長之水音。
而使波折及風險。
金形得躁急之火音。
而反刑傷及破敗。
水形得沉遲之土音。
而反結怨及奔馳。
凡受抑制不化者。
皆有缺陷。
及耗費也。
聲響如能的確認定。
準繩自無錯誤也。
八、精神之蘊藏。
此爲相法之靈根智慧樞紐。
又爲壽夭事業之關鍵。
蓋神過於形者貴而壽。
形過於神者貧而夭。
神充色枯者生。
色潤神散者死。
萬不能以真混假。
以假亂真。
以藏蘊而以為缺乏。
以浮露而以為不足之類是也。
如精神認定的確。
壽夭自無錯誤也。
九、加減之乘除。
此爲相法全盤統計。
以定其福澤。
舍輕就重。
以多勝少。
而爲判別也。
萬不能指定一部。
指定一點。
而凝滯定之。
即以為如何好。
或如何不好也。
蓋部位有輕重之分。
氣色有濃淡之別。
時令有生旺之論。
形質有宜與不宜之類是也。
如加減認定的確。
主因自無錯誤也。
十、生克之反推。
此爲相法之疑問格式。
是爲變法之關鍵。
而有天道厚薄之氣候。
時勢治亂之活力也。
如格式好而反駁雜。
格式不好而反興旺。
部位旺人丁而反刑傷。
部位刑人丁而反倍旺。
濁者反賢智。
清者反拙愚之類是也。
蓋盛衰半數相反。
地形少數相異。
以及乖僻精靈之局。
每有單長。
異常適餘之格。
每有缺陷。
如能確貫理解生克反推之理。
認定自無錯誤也。
十一、厄年之用處。
此爲災害損失。
驚險死生之關鍵。
如女子九年七年之正厄。
男子八年六年之正厄。
加數之傍厄。
提早提後之應證厄是也。
萬不能以部位好而輕視之。
蓋應天地之氣數。
陰陽之變機。
如逢厄年之運。
本屬損阻驚險。
輕亦刑克疾厄。
再有部位不好者。
倍兇。
再有氣色不好者。
死亡無更改也。
如能運用厄年。
而認定的確。
其驚損死生自無錯誤也。
看相算命曰:上列十一則。
爲相法之區段。
動手之次序。
蓋相法無益於人。
而復益於己。
爲涉身處世。
進退趨避之南針。
不可不知也。
其要點有五。
其一曰吉兇禍福。
知之而先有預定。
自不失著也。
其二曰貧賤富貴。
知之而不勉強。
自無傾覆也。
其三曰壽夭勞逸。
知之而即自修。
自不妄爲也。
其四曰妻妾子女。
知之而先有佈置。
措施妥當也。
其五曰疾厄交際。
知之而有預備鎮靜而不倉皇。
取巧而不紊亂也。
如能精心閱歷。
自有玄妙之點。
以上十一則。
爲動手之門徑。
順次之順序。
不可混亂而自誤也。
【本文由指迷居士發表於2018年5月23日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