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陰陽五行生成
天高寥廓,六氣回旋以成四時;地厚幽深,五行化生以成萬物。
可謂無窮而莫測者也。
聖人立法以推步者,蓋不能逃其數。
觀其立數之因,亦皆出乎自然。
故載於經典,同而不異,推以達其機,窮以通其變,皆不離於數內。
一曰水,二曰火,三曰木,四曰金,五曰土者,咸有所自也。
水,北方子之位也,子者,陽之初一,陽數也,故水曰一;火,南方午之位也,午者,陰之初二,陰數也,故火曰二;木居東方,東,陽也,三者,奇之數,亦陽也,故木曰三;金居西方,西,陰也,四者,偶之數,亦陰也,故金曰四;土應西南長夏,五者,奇之數,亦陽也,故土曰五。
由是論之,則數以陰陽而配者也。
若考其深義,則水生於一。
天地未分,萬物未成之初,莫不先見於水,故靈樞經曰:『太一者,水之尊號。
先天地之母,後萬物之源』以今驗之,草木子實未就,人蟲、胎卵、胎胚皆水也,豈不以為一?
及其水之聚而形質化,莫不備陰陽之氣在中而後成。
故物之小而味苦者,火之兆也;物熟則甘,土之味也。
甘極而後淡,淡,本也。
然人稟父母陰陽生成之化,故先生二腎,左腎屬水,右腎屬火。
火曰命門,則火之因水而後見。
故火曰次二。
蓋草木子實,大小雖異,其中皆有兩以相合者,與人腎同,亦陰陽之兆。
是以萬物非陰陽合體則不能化生也。
既陰陽合體,然後而春生而秋成,故次三曰木,次四曰金。
蓋水有所屬,火有所藏,木有所發,金有所別,莫不皆因土而後成也。
故金木水火皆待土而後成。
兼其土數,五以成之,則水六,火七,木八,金九;土常以五之生數不可至十者,土不待十以成,是生成之數皆五以合之。
明大衍之數,由是以立,則萬物豈能逃其數哉。
二、陰陽五行生克
五行相生相克,其理昭然。
十幹十二支、五運六氣、歲月日時皆自此立,更相為用,在天則為氣:寒、暑、燥、濕、風;在地則成形:金、木、水、火、土。
形氣相感而化生萬物,此造化生成之大紀也。
原其妙用,可謂無窮矣。
木主於東;應春。
木之為言觸也,陽氣觸動,冒地而生也。
水流趨東以生木也;木上發而覆下,乃自然之質也。
火主於南,應夏。
火之為言化也,毀也,陽在上,陰在下;毀然盛而變化萬物也。
鉆木取火,木所生也。
然火無正體,體本木焉。
出以應物,盡而復入,乃自然之氣也。
金主於西,應秋。
金之為言禁也,陰氣始禁止萬物而收斂,披沙揀金,土所生也。
生於土而別於土,乃自然之形也。
水主於北,應冬。
水之為言潤也。
陰氣濡潤,任養萬物也。
水西而東,金所生也。
水流曲折,順下而達,乃自然之性也。
土主於中央,兼位西南,應於長夏。
土之為言吐也,含吐萬物,將生者出,將死者歸,為萬物家。
故長於夏末,火所生也。
土或勝水,水乃反土,自然之義也。
五行相克,子皆能為母,復讎也。
木克土,土之子金反克木;金克木,木之子火反克金;火克金,金之子水反克火;水克火,火之子土反克水;土克水,水之子木反克土。
互能相生,乃其始也;互能相克,乃其終也。
皆出乎天之性也。
素問所謂水生木,木復生火,是木受竊氣,故水怒而克火。
即子逢竊氣,母乃力爭,與母被鬼傷,子來力救,其義一也。
強可攻弱,土得木而達;實可勝虛,水得土而絕;陰可消陽,火得水而滅;烈可敵剛,金得火而缺;堅可制柔,木得金而伐。
故五者流行而更轉,順則相生,逆則相克,如是則各各為用,以成其道而已。